序號 |
檢查事項 |
實施依據 |
具體檢查對象或“雙隨機”抽查范圍(含比例) |
檢查內容(項目) |
擬實施檢查時間 |
檢查方式 |
年度檢查頻次 |
承辦機構 |
是否屬跨部門聯合檢查(如是,需注明牽頭部門和配合部門) |
備注 |
* |
對登記事項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第三十八條: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登記機關應當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對市場主體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登記機關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對市場主體的登記備案事項、公示信息情況等進行抽查,并將抽查檢查結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必要時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審計、驗資、咨詢等相關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
各類市場主體抽查比例*% |
*.信用風險狀況; ???????????*.市場主體的登記備案事項、公示信息情況等。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每個企業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信用監管理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公示信息的行政檢查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根據****年*月**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十四條: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抽查企業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或者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 抽查結果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 |
各類市場主體抽查比例*% |
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 |
****年*月—**月底 |
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 |
每個企業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信用監管理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備案事項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 第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七條。 *.《公司登記管理實施辦法》(****年**月**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號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年*月*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條:市場主體應當按照類型依法備案下列事項: (一)公司:章程、經營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公司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業法人:章程、經營期限、登記聯絡員。 (三)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聯絡員。 (四)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合伙期限、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成員、登記聯絡員。 (六)分支機構:登記聯絡員。 (七)個體工商戶:家庭參加經營的家庭成員姓名、登記聯絡員。 (八)公司、合伙企業等市場主體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備案事項由登記機關在設立登記時一并進行信息采集。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 |
各類市場主體抽查比例*% |
市場主體備案事項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每個企業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信用監管理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監督管理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 第九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
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
代表機構業務活動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每個企業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信用監管理股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每個企業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網絡交易監管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一般檢查 |
* |
對廣播、電視、報刊、期刊等媒體的廣告行為檢查 |
《廣告法》第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 |
廣播、電視、報刊、期刊等媒體 |
廣播、電視、報刊、期刊等媒體的廣告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每個企業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知識產權股(中隊) |
否 |
一般檢查 |
* |
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申請人的廣告行為檢查 |
《廣告法》第六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 |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申請人 |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申請人的廣告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每個企業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知識產權股(中隊) |
否 |
一般檢查 |
* |
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統計報表,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等廣告行為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根據****年*月**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條、第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抽查比例**% |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的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統計報表,廣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等廣告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每個企業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知識產權股(中隊)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
* |
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根據****年**月**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條: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 *.《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年**月**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號公布) 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實施監督抽查,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監督產品質量,依法組織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并進行處理的活動。第五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協調全國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監督抽查,匯總、分析全國監督抽查信息。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監督抽查,匯總、分析本行政區域監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抽樣工作,承擔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 *.《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年*月*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號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單位建立并落實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生產單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工業產品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年*月*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號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銷售單位建立并落實工業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生產單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
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經營單位抽查比例**% |
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每個企業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標準質量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
** |
對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 根據****年*月**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以及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相關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九條: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
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 |
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以及核查人員、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相關活動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每個企業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標準質量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一般檢查 |
** |
對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年**月**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號)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 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
各類市場主體抽查比例*% |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時應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每個企業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價格監管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
** |
對經營者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年**月**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號)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 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
各類市場主體、公用企事業單位。抽查比例*% |
經營者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行政檢查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價格監管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
** |
對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年**月**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號)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 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
各類市場主體、公用企事業單位。抽查比例*% |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禁止價格欺詐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價格監管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
** |
對經營者是否哄抬價格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年**月**日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號)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 **** 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
各類經營者 |
經營者是否哄抬價格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價格監管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一般檢查 |
** |
對經營者是否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 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姓名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
各類市場主體.抽查比例*% |
經營者是否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 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姓名的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公平交易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
** |
對經營者是否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
各類市場主體、公用企事業單位。 |
經營者是否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公平交易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一般檢查 |
** |
對經營者是否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
各類經營者。抽查比例*% |
經營者是否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不得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公平交易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
** |
對經營者是否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
各類經營者 |
經營者是否實施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公平交易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一般檢查 |
** |
對經營者是否進行違法有獎銷售行為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
各類經營者 |
經營者是否進行違法有獎銷售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公平交易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一般檢查 |
** |
對經營者是否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
各類經營者 |
經營者是否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公平交易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一般檢查 |
** |
對經營者是否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三條: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
各類經營者 |
經營者是否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公平交易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一般檢查 |
** |
對直銷企業的行政檢查 |
《直銷管理條例》(****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 根據****年*月*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職責分工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日常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相關企業進行檢查; (二)要求相關企業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相關企業與直銷活動有關的材料和非法財物; (五)檢查有關人員的直銷培訓員證、直銷員證等證件。 |
直銷企業和直銷員 |
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公平交易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一般檢查 |
** |
對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第一百零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年修訂)第八條??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重點組織和協調對產品風險高、影響區域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設區的市級(以下簡稱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工作。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行政區域食品生產經營者規模、風險、分布等實際情況,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劃分本行政區域監督檢查事權,確保監督檢查覆蓋本行政區域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 |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 |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的經營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對風險等級評定為*、*級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年度監督檢查不少于*次、*級不少于*次、*級不少于*次。 |
食品安全監管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重點檢查 |
** |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 |
《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年修訂)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做好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商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和抽樣檢驗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小作坊、小餐飲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依法公布并及時更新;對安全風險隱患較高或者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作坊、小餐飲進行重點監管。 |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 |
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按照每年不少于 * 次、 |
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一般檢查 |
** |
對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餐飲服務經營者 |
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對風險等級評定為*、*級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年度監督檢查不少于*次、*級不少于*次、*級不少于*次。 |
食品安全監管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一般檢查 |
** |
對學校、養老院等食堂、以學生為主要供餐對象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食品安全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學校、養老院等食堂、以學生為主要供餐對象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
餐飲服務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對風險等級評定為*、*級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年度監督檢查不少于*次、*級不少于*次、*級不少于*次。 |
食品安全監管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重點檢查 |
** |
對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四)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將下列事項作為監督管理的重點: (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四)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事項。 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
食品銷售經營者 |
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對風險等級評定為*、*級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年度監督檢查不少于*次、*級不少于*次、*級不少于*次。 |
食品安全監管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專項檢查 |
** |
對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監管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及其委托的貯存服務提供者遵守本辦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一)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貯存等場所、設施、設備,以及信息公示情況等進行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和質量安全有關的情況; (三)檢查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落實情況,查閱、復制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協議、發票以及其他資料; (四)檢查集中交易市場抽樣檢驗情況; (五)對集中交易市場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六)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送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七)對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質量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監督銷毀; (八)依法查封違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的場所。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及其委托的貯存服務提供者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 |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食品安全監管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一般檢查 |
** |
對食鹽經營的監督檢查 |
《食鹽專營辦法》(****修訂)第四條: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食鹽專營工作。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
食鹽經營者。抽查比例*% |
食鹽經營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食品安全監管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
** |
對特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正) 第一百一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食鹽專營辦法》(****修訂)第四條:國務院鹽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鹽業工作,負責管理全國食鹽專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鹽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的食鹽專營工作。 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
特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 |
特殊食品生產經營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食品安全監管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一般檢查 |
** |
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監督檢查 |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指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設置的計量檢定機構,以及授權的專業性或者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 第四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 (三)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專業項目計量標準管理情況; (四)執行國家計量收費有關規定的情況; (五)職業規范和能力建設情況。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 |
(一)本辦法的執行情況; (二)相關計量技術規范的執行情況; (三)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專業項目計量標準管理情況; (四)執行國家計量收費有關規定的情況; (五)職業規范和能力建設情況。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計量股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計量器具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根據****年**月**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年*月**日國務院批準,****年*月*日國家計量局發布,****年*月**日第四次修訂) 第十八條:對企業、事業單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質量,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包括抽檢和監督試驗。凡無產品合格印、證,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準出廠。 |
計量器具生產、修理、銷售、使用單位。抽查比例*% |
*.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行為; ????????*.無產品合格印、證,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計量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型式批準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根據****年**月**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以及計量檢定等相關計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年*月**日國務院批準,****年*月*日國家計量局發布,****年*月**日第四次修訂) 第十八條:對企業、事業單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質量,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有權進行監督檢查,包括抽檢和監督試驗。凡無產品合格印、證,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不準出廠。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當地銷售的計量器具實施監督檢查。凡沒有產品合格印、證標志的計量器具不得銷售。 *.《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年*月**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號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制造計量器具的質量、實際制造產品與批準型式的一致性等進行監督檢查。 ? |
計量器具生產、修理、銷售、使用單位 |
*.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行為; ????????*.企業、事業單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質量。無產品合格印、證,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行為。 ?????????????*.當地銷售的計量器具 ??????????????????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計量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的監督檢查 |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年*月**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號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銷售的定量包裝商品進行計量監督檢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計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充分考慮環境及水分變化等因素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產生的影響。 |
定量包裝商品生產經營單位。抽查比例*% |
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計量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市場計量行為的監督檢查 |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號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對集市主辦者、計量管理人員進行計量方面的培訓。 (二)督促集市主辦者按照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做好集市的計量管理工作。 (三)對集市的計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計量管理和計量行為,進行計量監督和執法檢查。 (四)積極受理計量糾紛,負責計量調解和仲裁檢定。 (五)強化信用監管,建立集市誠信計量管理制度和評價標準,定期公開評價結果,對集市計量工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
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抽查比例*% |
計量經營行為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計量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計量單位使用和能效標識的監督檢查 |
《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年*月**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令第**號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地方節能主管部門)、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所轄區域內能效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第十八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對能效標識使用的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地方質檢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能效標識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通報同級節能主管部門,并通知授權機構。 ????? |
計量單位使用和能效標識產品經營者。抽查比例*% |
實施對能效標識使用的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計量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水效標識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
《水效標識管理辦法》第五條: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水效標識制度的實施開展監督檢查。第十七條:質檢部門對列入《目錄》的產品依法進行水效標識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地方質檢部門將檢查結果通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并通知授權機構。 |
水效標識產品經營者。抽查比例*% |
對列入《目錄》的產品依法進行水效標識監督檢查、專項檢查和驗證管理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計量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能源計量情況的行政檢查 |
《能源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根據****年**月**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號修訂) 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工作情況、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能源效率實施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依法開展的能源計量監督檢查。第十七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的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使用,計量數據管理以及能源計量工作人員配備和培訓等能源計量工作情況開展定期審查。 |
能源計量使用單位 |
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工作情況、列入國家能源效率標識管理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能源效率實施監督檢查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計量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 |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負責、綜合協調檢驗檢測管理工作。 ????????????????????????????????????????????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工作。 ???????????????????????????????????????????????????? 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
檢驗檢測機構 |
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查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計量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年*月*日實施) 第五十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認證企業征求意見,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進行抽查,要求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報告業務活動情況的方式,對其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年**月**日實施) 第四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主管認證機構的資質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所轄區域內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年*月*日實施)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
認證機構、認證產品生產單位 |
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的行政檢查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計量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重點檢查 |
** |
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組織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但應當防止重復抽查。監督抽查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進行監督抽查.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股、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檢查監督 |
《專利代理條例》(****年**月*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號修訂,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采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檢查、處理結果。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 |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知識產權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根據****年*月**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
各類市場生產經營主體 |
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檢查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知識產權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年**月*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
各類市場生產經營主體 |
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
****年*月—**月底 |
現場檢查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標準質量股(中隊)、各市場監管所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
** |
對廉橋中藥材專業批發市場中藥材生產經營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條第一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藥品行業協會等應當加強藥品安全宣傳教育,開展藥品安全法律法規等知識的普及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規定的職責,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
廉橋中藥材專業批發市場中藥材生產經營者 |
廉橋中藥材市場經營門店: (一)檢查中藥材質量。采取抽檢的方式,重點檢查中藥材的染色增重、熏硫、農藥殘留、重金屬殘留等項目。 (二)中藥飲片非法加工情況。 (三)非法加工炮制中藥材行為。 (四)超范圍經營中藥材(包括罌粟殼、麻黃草、毒性中藥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和中藥飲片的行為。 (五)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假劣中藥材。 (六)哄抬中藥材價格、囤積居奇等行為。 (七)違規宣傳中藥材藥用功效等行為。 |
****年*月—**月底 |
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等方式 |
年度檢查不超過*次 |
廉橋中藥材市場管理所 |
否 |
專項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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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藥品使用單位使用藥品等活動的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年*月**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年*月**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第八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國家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和藥品使用單位使用藥品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高風險的藥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檢查情況,應當采取告誡、約談、限期整改以及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措施,并及時公布檢查處理結果。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明文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年*月**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號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六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負責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總部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銷售行為的檢查和處罰;按職責指導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負責藥品零售企業的許可、檢查和處罰,以及藥品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 第五十九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藥品經營使用單位的質量管理,所經營和使用藥品品種,檢查、檢驗、投訴、舉報等藥品安全風險和信用情況,制定年度檢查計劃、開展監督檢查并建立監督檢查檔案。檢查計劃包括檢查范圍、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重點、檢查要求、檢查時限、承擔檢查的單位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上一年度新開辦的藥品經營企業納入本年度的監督檢查計劃,對其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符合性檢查。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管理風險,確定監督檢查頻次: (一)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檢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二)對冷藏冷凍藥品、血液制品、細胞治療類生物制品、第二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經營企業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對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藥品經營企業,每年確定一定比例開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符合性檢查,三年內對本行政區域內藥品經營企業全部進行檢查; (四)對接收、儲存疫苗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執行疫苗儲存和運輸管理規范情況進行檢查,原則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五)每年確定一定比例醫療機構,對其購進、驗收、儲存藥品管理情況進行檢查,三年內對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全部進行檢查。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工作實際,增加檢查頻次。 |
藥品經營和使用單位 |
藥品經營和使用全過程質量監督管理 |
**月**日 |
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等方式 |
* |
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股、藥品中隊、各基層市監所 |
否 |
** |
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監督管理的檢查 |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根據****年**月*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五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造成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為進行查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有關的管理工作。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檢查 |
**月**日 |
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等方式 |
* |
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股、藥品中隊 |
否 |
** |
對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監督管理的檢查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根據****年*月**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三條第一款:國務院公安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年*月**日衛生部令第**號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 |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企業 |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等方面的監督管理 |
**月**日 |
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等方式 |
* |
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股、藥品中隊 |
否 |
** |
對疫苗經營企業疫苗質量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年*月**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八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疫苗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預防接種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疫苗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疫苗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疫苗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預防接種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疫苗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條第二款: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疫苗研制、生產、儲存、運輸以及預防接種中的疫苗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法對免疫規劃制度的實施、預防接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款: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的現場檢查;必要時,可以對為疫苗研制、生產、流通等活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 |
疫苗接種單位 |
對疫苗接種單位儲存、運輸以及預防接種中的疫苗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
**月**日 |
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等方式 |
* |
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股、藥品中隊 |
否 |
** |
對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的監督檢查 |
《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年**月**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號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風險管理原則,對使用環節的醫療器械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編制并實施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頻次和覆蓋率。對存在較高風險的醫療器械、有特殊儲運要求的醫療器械以及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等,應當實施重點監管。 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及其執行情況應當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建立、執行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結果,并納入監督管理檔案。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醫療器械使用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對相關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維修服務機構等進行延伸檢查。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生產經營企業和維修服務機構等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
醫療器械使用單位 |
對醫療器械使用單位建立、執行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月**日 |
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等方式 |
* |
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股、藥品中隊、基層市場監管所 |
否 |
** |
對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年*月**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號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第一款: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自受理經營許可申請后,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開展現場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需要整改的,整改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十五條第一款: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變更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提出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并提交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中涉及變更內容的有關材料。經營場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庫房地址變更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必要時按照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必要時,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在完成備案之日起*個月內,對提交的資料以及執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開展現場檢查。 第二十四條: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庫房地址等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進行備案變更。必要時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檢查不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不能保證產品安全、有效的,取消備案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三條: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停業一年以上,恢復經營前,應當進行必要的驗證和確認,并書面報告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能影響質量安全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核查。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級、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有下列情形的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一)上一年度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二)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 (三)風險會商確定的重點檢查企業; (四)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五)新開辦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醫療器械批發企業和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企業; (六)為其他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和生產經營企業專門提供貯存、運輸服務的; (七)其他需要重點監督檢查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不良事件監測、抽查檢驗、投訴舉報等發現可能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風險的,原則上應當開展有因檢查。有因檢查原則上采取非預先告知的方式進行。 第五十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醫療器械質量安全風險防控需要,可以對為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延伸檢查。 |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 |
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 |
**月**日 |
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等方式 |
* |
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股、藥品中隊、基層市場監管所 |
否 |
** |
對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的檢查 |
《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年**月**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號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職權對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和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實施監督檢查和抽樣檢驗。 第二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醫療器械網絡銷售日常監督管理,或者對涉嫌違法違規的醫療器械網絡銷售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企業醫療器械經營場所、辦公場所和服務器所在地等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絡銷售的醫療器械進行抽樣檢驗; (三)詢問有關人員,調查企業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行為的相關情況; (四)查閱、復制企業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調取網絡銷售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六)依法查封扣押數據存儲介質等;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或者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相關質量管理制度,且存在醫療器械質量安全隱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網絡銷售或者暫停提供相關網絡交易服務。 恢復網絡銷售或者恢復提供相關網絡交易服務的,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或者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向原作出處理決定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檢查通過后方可恢復。 第三十四條:從事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企業、醫療器械網絡交易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職責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發生醫療器械質量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醫療器械質量安全風險的; (二)未及時妥善處理投訴舉報的醫療器械質量問題,可能存在醫療器械質量安全隱患的; (三)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醫療器械質量安全隱患,未落實醫療器械質量安全責任的; (四)需要進行約談的其他情形。 約談不影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理,約談情況及后續處理情況可以向社會公開。 被約談企業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實整改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職責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
醫療器械網絡銷售企業 |
醫療器械網絡銷售的監督管理 |
**月**日 |
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等方式 |
* |
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股、藥品中隊、基層市場監管所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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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 |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年*月*日國務院第**次常務會議通過,****年*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號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化妝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化妝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化妝品生產經營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化妝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化妝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以及有證據證明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年*月*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號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三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化妝品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確定監督檢查的重點品種、重點環節、檢查方式和檢查頻次等,加強對化妝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檢查。 必要時,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對化妝品原料、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包裝材料的供應商、生產企業開展延伸檢查。 |
化妝品經營和使用單位 |
化妝品經營和使用全過程質量監督管理 |
**月**日 |
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等方式 |
* |
藥品和醫療器械監督股、藥品中隊、基層市場監管所 |
否 |
** |
*、消費者權益保護情況監督抽查。*、企業登記事項及公示信息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登記機關應當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對市場主體登記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智問。《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平規范的要求,根據企業注冊號等隨機搖號,確定抽查的企業,組織對企業公示信息的情況進行檢查。 |
檢查對象:供水、供電、供氣、郵政、通信、有線電視等經營者抽查比例:按抽查對象*%的比列抽取。 |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情況監督抽查。 *.是否超標準、超范圍或自立項目收取入戶費、開通費、材料費、高空作業費等;是否收取接受委托代收費用、暫停手續費等。*.是否強制或者誤導消費者接受其他有償服務等。 *.是否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規定。 *.是否存在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違法行為。 *.是否準確計量計費等。 *.是否存在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 (二)企業登記事項及公示信息檢查:營業執照、名稱規范使用、經營范圍、經營期限、住所(經營場所)、注冊資本實繳情況、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 |
**月**日前公示抽查結果并上報抽查工作總結。 |
采取現場檢查、書面檢查、網絡檢查等方式 |
* |
消保股 |
否 |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
填寫說明: *.檢查事項、實施依據、承辦機構欄應與本單位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保持一致。其中,“實施依據”欄需列明以下內容:①法律法規規章名稱(含規章令號);②具體條、款、項、目;③引用相關條文原文。 *.根據投訴舉報、轉(交)辦、數據監控等實施的觸發式行政檢查,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方案》相關規定執行,不列入本計劃。 *.“檢查方式”欄主要包括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相結合三種,各單位在該欄目中可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具體檢查手段等表述。 *.第四欄中“具體檢查對象”應列明具體檢查對象名單,或者精準描述檢查對象具體范圍;“備注”欄,需明確本項檢查是否屬“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專項檢查、重點檢查或一般檢查等情形。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實施方案》相關規定,本表應在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同意備案后,由制定機關**日內協調本級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 *.各單位與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溝通一致后,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在表格欄目外適當增加欄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