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0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依法管理的意見》,要求穩步推進招標評價分離改革,鼓勵勘察、設計、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采用評價分離方式探索工程、工程總承包領域的評價分離改革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區域性評價分離綜合試驗。
據悉,《意見》是對浙政發〔2014〕3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活動的意見》的修訂。其中,保留6條,刪除9條,修改20條,增加18條,共39條,分為嚴格招標程序、優化招標投標市場經營環境、深化招標投標規范創新、打擊招標投標違法行為、推進招標投標信息化建設、推進招標投標信用管理和嚴肅招標投標紀律七個部分。
《意見》強調,招標范圍、方式和組織形式應當由招標人在項目審批或審批時同時提出申請,并在項目審批或審批文件中明確規定,不得隨意變更。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在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之前,在交易平臺和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眾公開3天以上。
省級重點建設項目應當進入省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平臺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建立全省統一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體系。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設立備案、登記、注冊、繳納相關費用、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具體資質(資質)、具體行政區域或具體行業獎項等不合理條件,或者將上述不合理條件轉化為信用評價指標,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不得以投標報名、考核結果等為前提。
《意見》要求穩步推進招標評估分離改革,鼓勵勘察、設計、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采用評估分離方式;探索建設和工程總承包領域的評估分離改革;支持有條件的地區進行區域評估分離綜合試點。
《意見》要求投標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選擇評價方法。抽簽、抽簽、匯率投標等方法不得直接選擇潛在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
在施工總承包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條件下,不得在總承包資格范圍內單獨設置專業資格要求。同一招標項目有多項投標資格要求的,不得拒絕聯合投標人。
投標人擬派遣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和施工項目負責人在投標截止日期內不得在任何其他合同項目中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和施工項目負責人。
《意見》強調,投標人應事先約定投標文件中違法行為造成的民事賠償責任。投標人通過欺詐、串通投標、賄賂等行為獲得中標資格的,中標無效;已簽訂合同的,合同無效;投標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的規定處理。
加強對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部門對評標專家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結果應當立即復印省發改委。
《意見》要求探索長三角地區招標投標交易數據標準的統一,促進交易信息共享和交易結果的相互認可。推進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評標專家和現場設施資源共享。深化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推進行業信用評價與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的融合。加強招標市場與施工現場的聯系,加強企業信用與合同履約評價信息的應用,推進項目建設全過程的閉環監管。
《意見》明確規定,招標人違反招標文件備案、異議處理、投訴舉報處理的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招標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行政監督部門違反法律法規的,擅自設立、變更審查條件或者沒有其他法律法規依據的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拒絕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或者為投標人指定投標代理機構,強制投標人委托投標代理機構進行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投標活動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載
意見反饋
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