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與岑惠能、岑卓能保證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粵0606執1196號
判決日期:2017-07-19
法院: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岑惠能、岑卓能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粵0606民初1354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被告岑惠能、岑卓能應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對案外人中山市恒瑞粘膠有限公司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中二法黃民二初字第374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債務1900000元貨款及相應利息向原告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并承擔案件受理費15174.4元。因債務人岑惠能、岑卓能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權利人廣州吉盛潤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岑惠能、岑卓能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內的有關金融機構查詢,發現并扣劃被執行人岑惠能的銀行存款1006.02元(此款已劃作執行費);向佛山市各區房管部門查詢,查明被執行人岑惠能占有1/2份額的位于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紅星社區竹林路大石街逸園祠巷18號房產(產權證號:05××71),該房產已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立保字第558號案查封,本案作第二輪候查封;查明被執行人岑卓能有位于佛山市順德區容桂街道紅星社區獅山東路渡巷橫一巷1號房產(產權證號:03××83)已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執字第3738-3號案查封,本案作第三輪候查封,因申請執行人申請參與該房產執行款的分配,本院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發出參與分配函;向佛山市交警支隊車管所查詢,查明被執行人岑卓能擁有的車牌號為粵X×××××車輛,本院已查封該車輛,現因該車去向不明故暫未能扣押處理。申請執行人在舉證期限內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狀況及線索。本案未執行標的為3148774.40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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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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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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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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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7-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