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恒聰與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4)珠香法灣民一初字第413號
判決日期:2014-09-29
法院:珠海市香州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林恒聰訴被告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林恒聰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凍結被告珠海經濟特區聯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銀行珠海翠微支行,賬號為444XXX的銀行存款及在工商銀行珠海屏東分理處,賬號為20×××50的銀行存款,凍結金額以人民幣8萬元為限,并由原告林恒聰自愿提供其名下車牌號為粵C×××××小汽車一臺及其名下在交通銀行珠海體育中心支行賬號為62×××16(00007)的2萬元人民幣存款作為擔保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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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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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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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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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4-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