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德與大千生態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蘇03民終6867號
判決日期:2019-05-20
法院: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王超德因與被上訴人大千生態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千公司),原審第三人徐州市五山公園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山公司)、徐州市市政園林局(以下簡稱園林局)排除妨害糾紛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法院(2018)蘇0303民初230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王超德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安全、吳少博,被上訴人大千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閆繼業,原審第三人五山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艷英,原審第三人園林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文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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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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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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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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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