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山縣水務局、貴州荔波樟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27民終745號
判決日期:2019-05-16
法院: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獨山縣水務局與被上訴人貴州荔波樟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荔波樟江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貴州省獨山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2726民初157號民事判決,荔波樟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經審理后,作出(2018)黔27民終1257號民事裁定,以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該院重審。經重審后,該院作出(2018)黔2726民初2202號民事判決,獨山縣水務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暫無數據
合議庭
暫無數據
判決日期
2019-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