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陸水樞紐工程局安徽工程處、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陸水樞紐工程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0621民初3號
判決日期:2018-06-26
法院:濉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重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重遠公司)與被告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陸水樞紐工程局安徽工程處(以下簡稱安徽水利工程處)、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陸水樞紐工程局(以下簡稱長江水利工程局)、中國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第七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海重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酒浩、長江水利工程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良才、中建第七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穎到庭參加訴訟;安徽水利工程處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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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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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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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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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