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上科機電成套設備有限公司、包頭市金三門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包頭市天正成套電器設備有限公司與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判決書
案號:(2016)內0291民初385號
判決日期:2016-10-24
法院: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包頭市金三門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包頭市天正成套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包頭上科機電成套設備有限公司與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給水廠、被告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2016年5月9日,被告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轄異議申請。2016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6)內0291民初38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被告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被告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訴于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8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內02民轄終6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審裁定。2016年8月23日,本院作出(2016)內0291民初385號參加訴訟通知書,通知內蒙古博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包頭市金三門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包頭市天正成套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包頭上科機電成套設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博海、李均勝,被告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世強,被告包頭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世強,第三人內蒙古博廣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田剛到庭參加訴訟。2016年10月11日,原告包頭市金三門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包頭市天正成套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包頭上科機電成套設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給水廠的起訴。同日,本院作出(2016)內0291民初385號之一民事裁定書,準許原告包頭市金三門物資有限責任公司、包頭市天正成套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包頭上科機電成套設備有限公司撤回對內蒙古包鋼鋼聯股份有限公司給水廠的起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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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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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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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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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