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張某某與被執行人汕頭市第四建安總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5)汕濠法執恢字第153號
判決日期:2015-12-21
法院:汕頭市濠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張某某與被執行人汕頭市第四建安總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張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01)汕達法礐經初字第13-2號民事調解書,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請求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汕頭市第四建安總公司付還本金2083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恢復執行。2014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劃撥了被執行人汕頭市第四建安總公司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東門支行的銀行存款人民幣21萬元,該款已由申請執行人張某某領取。2014年10月13日,本院作出(2014)汕濠法執恢字第623號《通知書》,確認本案的債務利息為351157.02元。被執行人汕頭市第四建安總公司對此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汕濠法執異字第1號執行裁定:駁回汕頭市第四建安總公司的異議。被執行人仍不服遂向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2015年6月19日,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汕中法執復字第4號執行裁定:駁回汕頭市第四建安總公司的復議申請。2014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裁定終結本案本次執行。
2015年8月27日,申請執行人張某某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請求強制執行:1、被執行人汕頭市第四建安總公司付還債務利息349457.02元(自2002年3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止日);2、自2014年9月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恢復執行。2015年9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汕頭市第四建安總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履行上述生效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汕頭市第四建安總公司至今沒有履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暫無數據
合議庭
暫無數據
判決日期
201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