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南京特種氣體廠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南京順風氣力輸送系統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蘇0115執582號
判決日期:2016-10-17
法院: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特氣公司與被告順風氣力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江寧祿商初字第108號民事判決書,依上述民事判決書:一、順風氣力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給付特氣公司價款118331.17元及利息(以118331.17元為基數,自2015年6月16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標準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二、順風氣力公司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返還特氣公司鋼瓶138只,如不能返還則按600元/只的標準折價賠償;三、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四、案件受理費4507元、財產保全費1570元,合計6077元,由順風氣力公司負擔。上述民事判決書于2015年12月22日發生法律效力后,逾期,順風氣力公司未按民事判決書履行,特氣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執行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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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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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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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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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