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縣和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與山東興文紙業有限公司、曹延輝等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高商初字第624號
判決日期:2015-12-10
法院:高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高唐縣和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簡稱和信公司)與被告山東興文紙業有限公司(簡稱興文公司)、曹延輝、管淑娟、高唐縣金諾機械有限公司(簡稱金諾公司)、山東銀聯擔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簡稱銀聯聊城公司)、付文生、劉思鳳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8日、10月8日、1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和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寧鵬、郭克平、被告興文公司、被告管淑娟、被告銀聯聊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濤、被告付文生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曹延輝、金諾公司、劉思鳳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暫無數據
合議庭
暫無數據
判決日期
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