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江蘇雙輪泵業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宜興市鑫峰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蘇1282執322號
判決日期:2018-06-07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江蘇雙輪泵業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宜興市鑫峰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蘇1282民初780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書:被執行人宜興市鑫峰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申請執行人江蘇雙輪泵業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貨款321100元并承擔利息(從2016年1月26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被執行人支付貨款的同時,申請執行人交付被執行人票面金額為268000元稅率為17%的增值稅發票。案件受理費6116元減半收取3058元,保全費2770元,合計5828元,由被執行人負擔(此款申請執行人已交納,被執行人在履行判決義務時一并給付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宜興市鑫峰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江蘇雙輪泵業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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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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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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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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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