繆希軍與慶陽欣達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長慶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廠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甘95民終4號
判決日期:2018-06-05
法院:甘肅礦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繆希軍與被上訴人慶陽欣達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達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長慶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廠(以下簡稱采油二廠)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一案,甘肅省華池縣人民法院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6)甘1023民初165號民事判決??娤\姴环显V至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甘10民終347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甘肅省華池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甘1032民初1041號民事判決,繆希軍不服該判決,向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環境資源案件跨行政區域集中管轄實施意見(試行)》的規定,將本案移送本院審理。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5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繆希軍,被上訴人欣達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魏世力、閆金基,采油二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玉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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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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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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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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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