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云龍與安康市寶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華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浙0225民初2150號
判決日期:2016-09-22
法院:象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云龍為與被告安康市寶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寶業公司)、華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豐公司)、華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下稱華豐安康分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于同日受理后,基于被告華豐公司破產一案已由本院受理,報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批準,于同年3月17日依法作出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審理。本院接受指定移送并于同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基于原告張云龍提出的訴訟保全申請,于同年4月27日依法作出裁定,查封被告寶業公司名下銀行存款、并凍結其應付被告華豐公司、華豐安康分公司的剩余工程款398.548714萬元。之后,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5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云龍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素華、被告寶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舜來、被告華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葉能章及被告華豐安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正成、湯國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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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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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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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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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