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與戴學祥,胡賢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渝0113民初1572號
判決日期:2016-08-30
法院: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巴南支行(以下簡稱“工行巴南支行”)訴被告胡賢彬、戴學祥、重慶協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協通公司”)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工行巴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廖代秀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賢彬、戴學祥、協通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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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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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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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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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