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富林與靈寶市陽平礦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陳以宏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靈民一初字第1722號
判決日期:2015-11-03
法院:靈寶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鄭富林因與被告靈寶市陽平礦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陽平礦業公司”)、武石命、張孝林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審理中,原告鄭富林撤回對張孝林的起訴,追加陳以宏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8月28日在本院二號法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富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楊翠巧、劉謙,被告陽平礦業公司、陳以宏的委托代理人屈建設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武石命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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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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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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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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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