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前旗長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訴曹小平、崔桂琴、崔玲珠、曹沂軒、曹汝軒侵權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鄂民終字1033號
判決日期:2015-10-27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鄂托克前旗長城煤礦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曹小平、崔桂琴、崔玲珠、曹沂軒、曹汝軒,一審被告新汶礦業集團泰興物業有限責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6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何艷春擔任審判長,由代理審判員斯慶圖婭、李穎杰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鄂托克前旗長城煤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殿永,被上訴人曹小平、崔桂琴、崔玲珠、曹沂軒、曹汝軒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張樹仁,一審被告新汶礦業集團泰興物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興物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虹玉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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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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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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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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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