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英立與黃啟果、福建廣電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沙縣分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閩0427民初2560號
判決日期:2017-05-27
法院:沙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董英立與被告福建廣電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沙縣分公司(以下簡稱沙縣廣電網絡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1979號民事判決:被告福建廣電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沙縣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董英立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37931.4元。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16年10月25日,經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4民終928號民事裁定:一、撤銷(2015)沙民初字第1979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回沙縣人民法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并追加黃啟果、福建省妍晟物流有限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啟蘭,被告福建廣電網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沙縣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珍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啟果、福建省妍晟物流有限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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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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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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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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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7-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