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豐縣天豐玉米粉業有限公司與東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猴石信用社等人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遼民再終字第18號
判決日期:2015-10-20
法院: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東豐縣天豐玉米粉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豐公司)與被上訴人東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猴石信用社(以下簡稱猴石信用社)、被上訴人遼源市禾豐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豐公司)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東豐縣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0日作出了(2011)東民初字第687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猴石信用社不服,于2011年9月2日向遼源市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遼源市人民檢察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吉遼檢民不抗字(2011)第7號不抗訴決定。猴石信用社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2012)遼民申字第2號民事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猴石信用社不服,繼續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了(2013)遼民監字第1號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審。2013年9月8日本院作出了(2013)遼民再終字第6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東豐縣人民法院(2011)東民初字第687號民事判決,發回東豐縣人民法院重審。東豐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3)東民再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天豐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訴。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了(2014)遼民再終字第19號民事裁定,裁定撤銷東豐縣人民法院(2013)東民再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發回東豐縣人民法院重審。東豐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了(2014)東民再重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天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李繼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曉楓、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畢精華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禾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經本院依法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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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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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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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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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