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同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龍春明等與武漢國測電力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武漢國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鄂武漢中民商重字第00005號
判決日期:2015-10-13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永州市同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州同天公司)及原告(反訴被告)龍春明、魏瓊芳、杜秀玉、龍星星、魏瑕芳與被告(反訴原告)武漢國測電力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國測電力公司)、武漢國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國測科技公司)、侯鐵信、姚叔嫄、沈軍、徐家榮、李果及被告宋青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鄂武漢中民商初字第00107號民事判決,原告永州同天公司、龍春明、魏瓊芳、杜秀玉、龍星星、魏瑕芳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2014年9月17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民二終字第00062號民事裁定書將本案發回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州同天公司及原告(反訴被告)龍春明、魏瓊芳的委托代理人景欣、劉居勝,原告(反訴被告)杜秀玉、龍星星、魏瑕芳的委托代理人金鑫、劉居勝,被告(反訴原告)武漢國測電力公司、武漢國測科技公司、侯鐵信、姚叔嫄、沈軍、徐家榮、李果及被告宋青的委托代理人盧勝蘭、張滿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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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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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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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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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