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新縣水利工程機械廠與湖北水總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柯金林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鄂0702民初108號
判決日期:2017-05-22
法院:鄂州市梁子湖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陽新縣水利工程機械廠與被告湖北水總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水總)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被告湖北水總申請追加柯金林、但義楊:作為本案的被告參加訴訟,本院經審查認為,被告湖北水總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追加柯金林、但義楊為本案的被告。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陽新縣水利工程機械廠的委托代理人劉磊、被告湖北水總的委托代理人江軍、張馳、被告柯金林的委托代理人夏和平及被告但義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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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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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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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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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7-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