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從碧、李海明等與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湖北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鄂2802民初4276號
判決日期:2018-05-03
法院:利川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冉從碧、李海明與被告利川移動公司、萬祥市政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2022號民事判決書。因雙方當事人均提出上訴,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2017)鄂28民終161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上述判決并將本案發回本院重審。在重審中,本院依法通知李運勤作為必要共同訴訟的原告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另行組成由審判員李清華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黃美才、冉瑞兵參加的合議庭,于2017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冉從碧、李海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耀普,原告李運勤的委托代理人李海明,被告利川移動公司委托代理人童軍,被告萬祥市政公司委托代理人諶章余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暫無數據
合議庭
暫無數據
判決日期
2018-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