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桐城江淮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市桐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皖0881執1145-1號
判決日期:2017-05-11
法院:桐城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安徽桐城江淮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桐城市桐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桐陽、樅陽縣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桐城市桐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樅陽分公司、李友東、張柏青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桐民二初字第00680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執行人桐城市桐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桐陽、樅陽縣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桐城市桐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樅陽分公司、李友東、張柏青發出執行通知書及財產申報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桐城市桐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桐陽、樅陽縣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桐城市桐陽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樅陽分公司、李友東、張柏青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樅陽縣天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車輛,凍結了被執行人李桐陽的銀行賬戶,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線索,本院依法調查也未找到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線索,申請執行人同意就本案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待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即可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間的限制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暫無數據
合議庭
暫無數據
判決日期
2017-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