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木某某、羅某某、吉各某甲等犯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川1823刑初47號
判決日期:2016-07-11
法院:漢源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漢源縣人民檢察院以漢檢訴刑訴(2016)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俄木某某、羅某某、吉各某甲、拉馬某某、吉克某某、阿爾某甲犯盜竊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漢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邱德林、代理檢察員黃清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俄木某某、羅某某、吉各某甲、拉馬某某、吉克某某、阿爾某甲及其辯護人龔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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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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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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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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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