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與張通知、孫登軍等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新71民終15號
判決日期:2016-06-20
法院: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輪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烏魯木齊分公司(以下簡稱金輪烏分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2015)烏民初字第1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金輪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新蒙、被上訴人張通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福俊均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孫登軍、原審被告李芙蓉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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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