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炳利與姚兆鵬、汪來發等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3)歙民一初字第00018號
判決日期:2013-11-19
法院:歙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洪炳利訴被告姚兆鵬、汪來發、黃山市浙徽運輸有限公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洪炳利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因原告洪炳利傷情未治愈,本案中止審理后于2013年5月15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被告汪來發提出對原告洪炳利殘疾等級申請重新鑒定,后本院又依原告申請追加江根水、徐國軍、歙縣交通運輸局、歙縣交通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合肥市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歙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李文武為本案被告,于2013年9月13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除被告黃山市浙徽運輸有限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外,其余訴訟參與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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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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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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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暫無數據
判決日期
2013-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