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永昌與李尚東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3)濟民五終字第311號
判決日期:2013-09-23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馬永昌因與被上訴人李尚東、濟南市天橋市政建設開發中心(簡稱天橋市政中心)、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上海城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2012)槐商重字第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6月14日第一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馬永昌及委托代理人陳靜、王海軍,被上訴人李尚東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曉芳,被上訴人天橋市政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程剛、孫紹亮,被上訴人上海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原均到庭參加了訴訟;于2013年6月21日第二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馬永昌及委托代理人王海軍,被上訴人李尚東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曉芳,被上訴人天橋市政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程剛、孫紹亮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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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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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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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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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