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小平、催桂琴、崔玲珠、曹沂軒、曹汝軒訴鄂托克前旗長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新汶礦業集團泰興物業有限責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鄂前民初字第697號
判決日期:2015-07-13
法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曹小平、催桂琴、崔玲珠、曹沂軒、曹汝軒訴被告鄂托克前旗長城煤礦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城煤礦)、新汶礦業集團泰興物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繼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06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小平、催桂琴、崔玲珠、曹沂軒、曹汝軒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樹仁,被告長城煤礦的委托代理人陳乾,被告物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虹玉、朱玉濤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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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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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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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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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