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與許永權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京04民初185號
判決日期:2018-04-10
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國家開發銀行與被告宣化冶金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宣化冶金)、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融投公司)、石家莊寶德中小企業擔保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德公司)、李秀梅、許艷、許宏、許永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17年12月6日、2018年3月15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開庭時,原告國家開發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弓永春,被告宣化冶金、李秀梅、許艷、許宏、許永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二磊,被告融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翟一鳴,被告寶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青琳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開庭時,原告國家開發銀行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宣化冶金、李秀梅、許艷、許宏、許永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洪臣,被告融投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翟一鳴,被告寶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青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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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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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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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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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