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波、高誠雪等與張明軍執行異議之訴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武海法商字第01699號
判決日期:2016-06-03
法院:武漢海事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高波、原告高誠雪、原告高景蓮、原告高誠忠、原告高凱、原告高純香、原告高誠勇、原告林義、原告高景太、原告高潮(以下簡稱“十原告”)與被告張明軍、第三人蕪湖市晨光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光公司”)執行異議之訴一案,十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立案受理后,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任妮娜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陳榮、代理審判員楊騁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6年3月24日、6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景太、十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包學柱、被告張明軍委托代理人常文、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朱永濤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二次開庭第三人晨光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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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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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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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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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