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水榮與翟衛杰、周美華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湖吳民初字第1629號
判決日期:2016-06-02
法院: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施水榮與被告翟衛杰、周美華、湖州維達電子有限公司道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當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盛麗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因本院采用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被告翟衛杰、周美華送達法律文書,遂采用公告方式送達。本案由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施水榮委托代理人陳中、被告湖州維達電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沈炳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翟衛杰、周美華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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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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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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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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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