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縣支行與嵊泗海鑫石油有限公司、廣州泰山石化有限公司等進出口押匯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3)浙舟商初字第5號
判決日期:2013-08-22
法院: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縣支行(以下簡稱嵊泗中行)為與被告嵊泗海鑫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鑫公司)、廣州泰山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山公司)、石獅市益泰潤滑油脂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益泰公司)、舟山瑞邦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邦公司)、蔡宏鳴、張萍進出口押匯糾紛一案,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3年7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嵊泗中行委托代理人李偉、徐徐,被告海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宏鳴及委托代理人史宏偉,被告瑞邦公司委托代理人邵琦,被告蔡宏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泰山公司、益泰公司、張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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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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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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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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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