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長沙齊欣通訊設備貿易有限公司為與被告衡陽市石鼓區和誠五洲通訊經營部、楊某某、衡陽日報社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湘0407民初226號
判決日期:2016-05-31
法院: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長沙齊欣通訊設備貿易有限公司為與被告衡陽市石鼓區和誠五洲通訊經營部、楊某某、衡陽日報社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明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歐祖流、曹姣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周奕擔任記錄。原告長沙齊欣通訊設備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凱,被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黃琳,被告衡陽市石鼓區和誠五洲通訊經營部(以下簡稱和誠五洲經營部)負責人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衡陽日報社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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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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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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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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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