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貴富因與鶴壁市市政管理處、河南大明建筑設計有限公司、洛陽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鶴民終字第97號
判決日期:2014-03-06
法院: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李貴富因與被上訴人鶴壁市市政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政管理處)、河南大明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明公司)、洛陽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市政)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李貴富于2012年10月23日向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10554.11元;2、依法責令三被告疏通長風橋南北兩側排水溝,拆除影響長風橋南北兩側排水設施及建筑,疏通長風橋南北兩側泄水溝、下水道、橋面泄水孔,保證長風橋附近居民人身、財產今后免受排水不暢而引起的巨大危害;3、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楊曉枝已向李保生支付的代賠償款9449元;4、依法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2)山民初字第2979號民事判決。李貴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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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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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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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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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4-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