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韜明與浙江嘉興港口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寧波錦德航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浙0482民初5462號
判決日期:2018-03-28
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韜明與被告浙江嘉興港口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興港口公司)、寧波錦德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德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周冬梅獨任審判,于2017年1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韜明,被告嘉興港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燚明,被告錦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玉虹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邵吉到庭參加了訴訟。因案情復雜,本案于2018年1月19日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并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3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韜明,被告嘉興港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燚明,被告錦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玉虹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邵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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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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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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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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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