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執行江油市長建實業公司返還工程款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4)江油執字第372號
判決日期:2014-02-21
法院:江油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綿陽仲裁委員會(2013)綿仲裁字第158號裁決書,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返還工程款糾紛一案。受理后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之規定,裁定如下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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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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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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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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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