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曉燕、向某希、向某馨等與肖忠偉、成都市源洪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張蘭、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3)雙流民初字第1291號
判決日期:2013-04-19
法院:雙流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段曉燕、向某彥希、向某顏馨、向貴才、程開慧訴被告肖忠偉、成都市源洪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洪公司”)、張蘭、陳心發、曾義香、靳嵐、陳海燕、XX杰和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新津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永安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韓立獨任審理,于2013年4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段曉燕、向貴才及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向穎妮、被告肖忠偉、被告源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麗華、被告張蘭的委托代理人趙XX、被告靳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永林及永安財險的委托代理人王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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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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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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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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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