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喜明與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裝公司、向明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湘3101民初740號
判決日期:2018-03-20
法院:吉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姚喜明與被告吉首市第四建筑安裝公司(以下簡稱四建公司)、向明吉、劉義平、蔡明垂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國軍,被告四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成祥,被告向明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田中圣、肖未濤,被告劉義平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湯志強、湯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蔡明垂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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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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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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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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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