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次鳳、姚錦槐等與梁麗、黃超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桂04民終30號
判決日期:2016-04-21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梁麗、黃超南因與被上訴人謝次鳳、姚錦槐、姚錦湖、姚錦敏、姚健榮、姚思婷、姚海珍、一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容縣支公司(下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藤縣人民法院(2015)藤民初字第15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6年3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黃超南及兩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居秀、韋靜,被上訴人謝次鳳、姚錦槐、姚錦湖、姚錦敏、姚健榮、姚思婷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海珍、被上訴人姚海珍的委托代理人姚伯奇到庭參加訴訟。一審被告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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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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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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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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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