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縣公安局與樊政余、周遠林、周家琴、周德貴行政處罰決定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8)陜71行終57號
判決日期:2018-03-08
法院: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白河縣公安局與被上訴人樊政余、第三人周遠林、周家琴、周德貴行政處罰決定一案。不服安康鐵路運輸法院(2017)陜7101行初12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白河縣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謝志宏、王重意,被上訴人樊政余的委托代理人韓朝澤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周遠林、周家琴、周德貴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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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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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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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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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