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德道與張子丞、安徽天益城市建設有限公司、蕪湖天益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議裁定書
案號:(2016)皖0207民初452號
判決日期:2016-03-28
法院: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受理原告翁德道訴被告張子丞、被告安徽天益城市建設有限公司、被告蕪湖天益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后,被告張子丞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根據地域管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被告張子丞住所地在蕪湖市鏡湖區,故請求貴院將該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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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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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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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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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