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業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南通登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錢登峰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蘇0621執2726號
判決日期:2018-02-22
法院:海安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人南通業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南通登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錢登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安商初字第00679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調解書:一、南通登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南通業順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貨款472661.25元,分期履行,于2015年10月31日前給付200000元,同年11月30日前給付140000元,同年12月31日前給付132661.25元。二、如南通登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按給如期足額履行上述第一項義務,則原告自愿放棄利息主張。如不按上述第一項之約定如期足額履行義務,則原告有權就472661.26元、利息(從2013年6月30日起至實際付清貨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計算)及案件受理費4195元中扣減被告簽訂調解協議后已履行部分立即向法院申請執行。三、錢登峰對南通登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案件受理費8390元、減半收取4195元,由南通登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錢登峰負擔。因被執行人在調解書生效后僅給付了37萬元,尚欠貨款102661.26元未能給付,申請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執行標的為人民幣102661.25元及利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但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經查詢,被執行人南通登峰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僅有零星存款,無機動車輛登記信息;無房地產登記信息。被執行人錢登峰名下僅有零星存款,無機動車輛登記信息;無房地產登記信息。本院已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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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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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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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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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