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被上訴人史某、山西長沁煤焦有限公司因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6)晉04行終2號
判決日期:2016-03-17
法院: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長治人社局)因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不服長治市城區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46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長治人社局的代理人曹海兵、史旭偉,被上訴人史彩新及代理人王楚聰,被上訴人山西長沁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沁公司)的代理人張鵬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暫無數據
合議庭
暫無數據
判決日期
201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