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順昌、河南鼎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豫0184執恢408號
判決日期:2019-03-04
法院:新鄭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關于徐順昌與河南鼎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張學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新鄭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4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河南鼎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十日內退還徐順昌保證金40萬元,張學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院已依法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1、本院在期限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2、于2018年12月3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控,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證券賬戶、車輛等信息,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3、2018年12月4日分別對二被執行人30余個銀行賬戶進行凍結,未控制有效財產;4、2019年1月19日、2019年2月28日分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控,查詢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證券賬戶、車輛等信息,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5、2019年2月28日,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人名單,并制作限制高消費令,將被執行人在限高系統限制其高消費;6、在新鄭市房管和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被執行人房產、不動產登記情況,未發現被執行人房產和不動產信息;在濮陽市房管部門查封張學欽名下房產兩處,系輪候查封;7、扣劃張學欽銀行存款1950元,河南鼎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來執行款2000元,均已發還給申請執行人;8、于2019年3月3日對申請執行人進行終本約談,同意終本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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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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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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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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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9-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