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延晨、賈桂榮等犯貪污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案號:(2014)大刑二終字第540號
判決日期:2015-03-27
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遼寧省大連市中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延晨、賈桂榮、康永發、金明子、劉耀德、張淑梅、梁秀全、韓穎犯貪污罪一案,于2014年9月2日作出(2014)中刑初字第27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延晨、賈桂榮、康永發、金明子、劉耀德、張淑梅、梁秀全、韓穎犯貪污罪,判處被告人王延晨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賈桂榮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六萬元;被告人康永發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金明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韓穎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劉耀德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梁秀全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張淑梅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
原審被告人王延晨、賈桂榮、康永發、金明子、劉耀德、張淑梅、梁秀全、韓穎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宋文東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王延晨及其辯護人張積才、高強,上訴人賈桂榮及其辯護人王世圣,上訴人康永發及其辯護人李家鵬,上訴人金明子及其辯護人樸學松,上訴人劉耀德及其辯護人戴衛祥、吳宗炬,上訴人張淑梅及其辯護人郭剛,上訴人梁秀全及其辯護人張科,上訴人韓穎及其辯護人周彥民、XX民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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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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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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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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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