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南昌東方希望動物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南昌希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簡稱“人保南昌分公司”)、原審原告萬欠水、原審被告向志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洪民一終字第826號
判決日期:2016-03-08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南昌東方希望動物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南昌希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簡稱“人保南昌分公司”)、原審原告萬欠水、原審被告向志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458號民事判決上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了由審判員姚永忠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張宗華、周中瑞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南昌希望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海龍、被上訴人人保南昌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馬保軍、原審被告向志勇到庭參加訴訟。原審原告萬欠水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本案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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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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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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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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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