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仁惠訴上海徐匯市政養護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2069號
判決日期:2016-03-04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原告)杜仁惠,XX年XX月XX日生,漢族,住上海市XX路XX弄XX號。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政養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區XX路XX號。法定代表人周衛兵,董事長。委托代理人朱磊,上海海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曹曉明,上海海一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杜仁惠因其他勞動爭議一案,不服上海市區人民法院(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審認定,杜仁惠原系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下屬XX大修隊的工作人員,于1981年被辭退。1985年6月27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作出《關于的批復》,主要內容為:“大修工程總隊:你隊報來的關于……鑒于總隊已于六月十八日正式宣布成立,各所(站)與大修工程總隊應盡快完成各項交接事宜”。1985年12月24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作出《關于黃浦等十個工務所擬于明年一月一日正式宣布成立的請示報告的批復》,主要內容為:“報來滬市管第301號關于你處黃浦等十個工務所擬于明年一月一日正式宣布成立的請示報告悉,經研究同意你們的意見,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撤銷原滬東、、,宣布成立黃浦、等十個工務所……”。1996年2月26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作出《關于同意大修工程總隊內部體制改革的批復》,主要內容為:“……在此基礎上,再將大修工程總隊滬東大修隊、大修工程總隊大修隊、大修工程總隊修建隊整建制(包括人、財、物)就近劃歸有關工務所。具體……大修隊(XX村,現暫借XXX路XXX號辦公)約290人,劃歸工務所領導……同時于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撤銷市政工程管理處大修工程總隊。”2011年8月15日,上海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作出批復,撤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上海市城市路城市路政管理大隊)、上海市公路管理處、上海市道路管線監察辦公室(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建設管理處)事業單位編制,建立上海市路政局(上海市公路管理處、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處、上海市道路管線監察辦公室),承擔原路政管理等法定職責。2013年7月10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委員會組織科出具《關于杜仁惠同志的工齡證明》,記載:“杜仁惠同志于1979年7月至1981年7月在原市政工程管理處直屬單位XX大修隊工作。因XX大修隊于1996年撤銷,其兩年的檔案材料不慎遺失,現特此證明其在我處工作過兩年”。2013年8月28日,上海市閘北區就業促進中心出具《上海市事業單位解除(終止)聘用關系證明》,記載:“杜仁惠自1978年7月1日進本單位工作,現因辭退于1981年7月1日解除(終止)聘用關系”,單位蓋章處無蓋章。2014年3月4日,杜仁惠向上海市普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上海市路政局賠償檔案遺失損失167256元。同日,該仲裁委員會以主體不適格為由決定不予處理。杜仁惠不服,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起訴。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查明,杜仁惠原系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處直屬單位XX大修隊的員工,于1981年7月離開該單位;1996年2月5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處決定對大修總隊體制進行改革,并決定將大修隊(包括人、財、物)劃歸旗下工務所領導;1997年6月1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處工務所改名為“上海市區工務所”;2000年11月,上海市區工務所經建委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同意將其與下屬上海A有限公司轉制為上海市政養護工程有限公司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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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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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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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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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