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市政工程建設處與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路鐵道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新01民終100號
判決日期:2016-03-02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烏魯木齊市市政工程建設處(以下簡稱市政工程處)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2015)沙民三初字第9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市政工程處的委托代理人孫新龍、李雪冰,被上訴人新疆亞歐大陸橋金路鐵道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孫新蒙,被上訴人烏魯木齊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繼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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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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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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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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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