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玉林寶與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張金良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嘉平民初字第2170號
判決日期:2015-03-04
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曹玉林寶為與被告長安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公司(以下簡稱長安保險公司)、張金良、平湖市通順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丁秀慧獨任審判,于2014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玉林寶的委托代理人楊麗、被告長安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軼士、被告張金良的委托代理人金永良到庭參加了訴訟。2015年2月26日,本案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玉林寶的委托代理人楊麗、被告張金良的委托代理人金永良到庭參加訴訟。2015年3月4日,本案第三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曹玉林寶的委托代理人楊麗、被告張金良的委托代理人金永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長安保險公司、通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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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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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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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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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