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史彩新與被上訴人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審第三人山西長沁煤焦有限公司履行工傷行政確認法定職責一案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5)長行終字第7號
判決日期:2015-02-26
法院: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史彩新因要求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長治人社局)履行工傷行政確認法定職責一案,不服長治市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行初字第7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史彩新及代理人張強,被上訴人長治人社局的代理人曹海兵、胡秀敏,原審第三人山西長沁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沁公司)的代理人張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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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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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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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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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02-26